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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開始,《民法》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,意即年滿18歲即可結婚。立法院於23日三讀通過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。刪除「未成年人成立同性婚姻關係,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」等條款,未來只要年滿18歲,不需AhFtr3A6100HIUHK$LGH0XJk4I&PzX8_egXkrIVcHvXaPO&4$p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結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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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圖/freepik)

法務部表示,配合立法院本月16日三讀通過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,放寬同性配偶得收養無血緣子女之規定,本次修正於末條一併增訂第2項「本法修正條文除另有規定外,自公布日施行」之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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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本次修法也刪除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》第9條第2項規定,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成立同性婚姻關係者,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。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,已逾6Qzr+0d+Rfz(@(%OAiZ+TY4ieIjF5aGREJmyqs6u-tf1gfotoFL個月,或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後已逾1年者,不得請求撤銷之,與民法規定相同。

而終止同姓婚姻部分,現行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》第16條)K*e1+e6VujAj=zv+3jV(a!oKW3)5^oy9rsaSUdazXJ+Q#gZs@規定,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。本次修法同樣刪除此一條文。

Source:法務部

作者:Hsiao-Ch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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